公示公告:
近日,剑阁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存在擅用私人账户代管工程款的违规行为,遂向人社局发出严格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2010年11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甲公司综合楼设备房土建工程,并指定杨某为项目负责人。杨某在负责综合楼项目之外又以个人名义签订多份建筑施工合同,而与综合楼项目混用同一批农民工,没有单独计算工资。为免除项目业主与施工方关于工程款、工期等方面的担忧,双方商量将20万工程款暂存第三方县人社局代为保管,人社局张某用私人账户接受了该笔款项;双方并约定等实际工程完工后在甲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可由人社局把该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兴连达公司,而实际工程并未完工,人社局就擅自将20万工程款支付给杨某。人社局用私人账户代收工程款已经涉嫌违法违规,后又擅自将工程款提前支付给“包工头”杨某,损害了项目业主甲公司和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利益。
剑阁县检察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时向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改进工作,严格依法履职,县人社局积极采纳并作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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