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跟踪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效果,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案件跟踪监督工作的办法(试行)》。《办法》共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等相关机关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民行检察文书的处理程序。
一、明确了开展跟踪监督的范围。《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和审执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以及其它需要发出检察文书的案件,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二、明确了民事行政检察文书回复期限。《办法》规定,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应当明确回复期限。法律没有明确回复期限的检察文书,由民行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三、明确了结果监督法律文书不回复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再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不裁定再审理由通知书》,回复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同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不回复理由通知书》,回复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案件承办人应当跟踪监督,并及时与与再审人民法院交换意见。
四、明确了过程监督文书不回复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审执人员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跟踪催办,督促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人民法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不回复理由通知书》,回复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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