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青川县院在审查一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县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在依法进行监督的同时,又对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三件同类案件进行了监督。
经查,被执行人胡某光曾与多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陈某、赵某熠、党某安、江某平曾先后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胡某光。被执行人胡某光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冻结了胡永光工资账户,但并未向其收入尚未支取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致使胡某光在原工资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在另一家银行更换工资卡账户新办工资卡领取工资。经青川县院第十届检察检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认为,青川县人民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的规定。8月15日,青川县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规范执行程序,依法采取必要执行措施,及时向被执行人收入尚未支取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目前,该检察建议已得到回复,县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收入尚未支取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进一步规范了执行程序。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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