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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4.28”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审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3-06  来源:本网  点击量: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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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至3日,由利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28”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利州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项罪名,系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第二批督办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与农业农村部全环节全链条重点打击案件,犯罪行为地涉及四川、陕西2省,广元、南充、汉中、广安4市,非法捕捞区域跨越嘉陵江、白龙江、汉江等流域,涉案交易金额近百万元,经审查提起公诉 19人,并对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恢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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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及利州区宝轮镇一带村民贾某华等10人长期在嘉陵江、白龙江以及陕西汉江等天然水域通过电捕、网捕或排钩钓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与阆中某鱼店工作人员吕某松等6人事前通谋形成固定合作关系,吕某松等人“订单式”收购昭化一带非法捕捞的野生鱼,运输回阆中销售,形成了“捕-运-销”地下黑色产业链,同时贾某华等人还向本地经营鱼餐馆和水产品店的罗某生、赵某均、白某刚等人供应野生鱼,严重破坏了嘉陵江、白龙江、汉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涉案渔获物包含4条国家二级水生保护野生动物大鲵。

庭审中,公诉人以多媒体示证的方式详细展示了相关证据,经过多轮激烈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此次庭审,利州区检察院还组织了本院干警通过收看远程直播进行了庭审观摩。

在案件侦查阶段,利州区检察院就高度重视该案,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官通过查阅侦查卷宗,听取案件汇报,改变了侦查机关不区分捕捞方法、工具,只认定“禁渔期”内交易金额的认识,最终移送起诉认定的涉案交易金额增加了33万余元。通过分析下游收购者与上游捕捞者的紧密联系,改变了下游收购者阆中某鲜鱼店吕某松等人的定性,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犯提起公诉,保障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审查期间,全面开展释法说理,18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追缴犯罪所得27万余元。

本案中,各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规不顾,甚至有些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大肆疯狂捕捞,《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在明知长江流域10年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继续实施非法捕捞、销售野生鱼、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公益起诉人还要求各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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