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苍溪县院民行检察部门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利用检察建议督促苍溪县法院退还案外人(协助执行人)苍溪县某中学被多执行的款项7000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何某因人身损害赔偿向苍溪县法院申请对李某进行强制执行赔偿款67000余元。苍溪县法院审查立案后了解到李某承建苍溪县某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校门工程,仍有工程款未结算,遂要求学校协助执行,并冻结该学校存款67000余元,同年12月13日,冻结款项被划扣至苍溪县国库支付核算中心。2013年9月,法院向何某交付执行款64000余元(何某自愿放弃利息2000余元)。2014年3月,被执行人李某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向苍溪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该院民行部门收到监督申请后,立即对原执行案件的详细情况、被执行人李某和学校的工程结算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查核实:李某承建苍溪县某中学校门新建工程,工程预算金额285415.00元,工程决算审计金额为279202.00元。在校门建修过程中,该学校于2012年1月、3月分别向李某支付150000.00元、70000.00元,截止2012年12月,该学校实际仅余59202.00元未支付给李某。法院在执行中未仔细核实被执行人与协助执行学校之间工程结算情况,多执行学校存款7800余元。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案外人(协助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民行部门向苍溪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一、将何某领款后剩余的2000余元通过账面立即返还给协助执行学校;二、督促李某将学校代其支付的5000余元予以交付;三、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保护好协助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苍溪县法院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就此事调查核实后,立即联系协助执行学校和被执行人,现已通过账面将2000余元返还给协助执行学校,剩余5000余元敦促被执行人李某完善了欠款手续和还款计划,目前已在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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