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雷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处雷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7日,被告人雷某与人相约到卫子镇钓鱼,雷某乘车到卫子场镇后,步行至板石沟村4组河边一座桥上(小地名:车家河桥),利用随身携带的射鱼器捕获黑色乌鳢 1条(身长 60 厘米,重量 1.8千克),同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雷某捕鱼的地点属硬头河特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经鉴定属耙刺类“箭铦型”工具,为国家和四川省禁用的捕鱼工具。
【以案释法】
法条链接: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雷某虽然仅捕获1条乌鳢,但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警醒我们,不知道、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并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更不要以为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处罚。平时要多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政策,“勿以恶小而为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在这里,检察机关告诫大家,河鲜虽美,取之要有度。钓鱼或捕鱼之前一定要三问:一问是否是在禁渔区;二问是否处于禁渔期,三问是否使用了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5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 |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