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近日,由县检察院牵头,与县法院、县卫生局会签了《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工作意见》。
《意见》明确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即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应注重对救助对象的隐私保护,坚持救助对象自愿、救助事项保密、救助程序启动及时。
《意见》指出强奸、猥亵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侮辱、遗弃等案件中身心受到损害的妇女儿童为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对象。
《意见》规范了心理救助方式。县检察院应选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女检察官办理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自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20日内,认为符合心理救助条件的案件,在征得被害人或监护人同意后,填写心理救助申请表,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送县卫生局安排心理医生开展救助。
《意见》规定了心理医生应对救助中了解的案件内容、救助内容保密,对救助过程、方式等制作救助记录,并应在救助工作结束后7日内制作被害人心理损害意见书,交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心理救助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医生应及时将心理损害情况、心理疏导建议等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意见》表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原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被害人心理损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将被害人心理损害情况作为参考,并对需要心理治疗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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