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苍溪县院与县公安局会签
《关于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是建立刑事拘留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刑拘人员基本情况台帐并月报至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备案审查,解除刑拘措施的案件及时书面报送侦监部门备查。二是明确了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3种情形。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降格处理的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并非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可能存在违法运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案件。三是明确了提前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对重特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四是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跟踪监督制度。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提出详尽的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并建立《补充侦查案件跟踪监督卡》,掌握案件补充侦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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