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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支持县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2-12-13  来源:办公室  点击量: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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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

支持县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012年11月29日,在青川县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青川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青川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持。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案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决定》规定,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审查的内容包括: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2、行政执法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使职权是否合法;3、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4、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5、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决定:1、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2、对负有特定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因怠于履行相关职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能;3、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缴国库的财产没有及时收缴的,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收缴,或者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其起诉;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1、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的;2、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3、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4、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决定》指出,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征地拆迁、违章建筑拆除、出让国有土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查处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医疗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配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在检察建议确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并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司法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决定》强调,对不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专题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况决定启动相应法定监督程序。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专项工作评议、听取审议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启动相应法定监督程序等方式加强监督,帮助解决县检察院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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