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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制定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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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近日,由青川县检察院牵头,经与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县森林公安局协商,共同会签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该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范围。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未主动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可能引起涉检涉诉上访的,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除外)、60周岁以上老人、盲人、聋哑人的,侦监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其他需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

    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由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罪名有无异议及理由;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事实有无异议及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的情况;律师认为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程序。对已委托或已指定辩护律师,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逮捕受案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自行在规定时间到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听取。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做好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办案部门。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

    明确了律师在提供意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提供意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故意干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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