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关于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部门与辩护律师的交流和沟通,积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市检察院下发关于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做好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承办人应记录在案;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追加起诉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及时审查,必要时可以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或将审查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二是对于在审查终结前记录在案的意见,承办人应将意见写入审查报告,并在科室案件合议时一并汇报、讨论;对于案件审查终结后、出庭前形成的记录意见,应形成书面文件材料装入案件内卷。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6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 |
|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