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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案管办加强监管促进法律文书的质量提升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3-10-21  来源:    点击量: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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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律文书监管工作细则(试行)》今年5月底由检委会讨论通过,该细则对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如何实施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未经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合格,院办公室不得在该法律文书加盖院印”,对全院法律文书进行了总的把关。该细则试行四个月以来,案件管理办公室针对法律文书出现的问题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3份,审核法律文书412份,向院办公室出具《法律文书审核表》189份,经审核指出问题并予以改正的有87份,占审核总数的21.1%,通过有效监管,我院法律文书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也得到了主管副检察长、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充分认可。

对每一份法律文书进行认真审核,不仅大大增加了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量,也让制作文书的办案部门以及加盖公章的院办公室觉得麻烦,但杨志宏检察长指出,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法律文书的监管不能走过场,宁愿工作量大一点、麻烦一点,也要保证法律文书的质量,为年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作好准备。因此,案件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法律文书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主要采取了下列四项措施:

一是将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放在内网上,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每一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同时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对标题、正文的字体规格和大小、发文字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的用法、结构层次序数、附件、页码以及排版的规定,敦促业务部门按照总的统一、规范的标准制作法律文书。

二是安排熟悉检察业务、文字功底较强、有责任心的人负责法律文书审核工作。对发现的简单问题立即指出,由办案人员予以改正;对叙述式文书有不同意见的,与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人员沟通,经过反复推敲修改,一致同意后才确认合格。案件管理办公室把握的审核原则是:(一)是否符合新文书格式样本和公文处理细则;(二)文字、标点符号有无错漏;(三)事实表述是否全面、准确;(四)释法说理是否客观、充分;(五)制作时间、报送(发送)单位是否正确。如某业务部门制作的《检察建议书》中将县机关事业保险局当作提出检察建议的对象,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时指出,县机关事业保险局属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才是政府一级机关单位,对于在办案中发现县机关事业保险局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检察建议。又如王某的起诉书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表述中在“监视居住”前面漏掉了“指定居所”,经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指出后办案人员及时进行了修改,避免了起诉书中的瑕疵。

三是及时总结、归纳法律文书中的常见问题,帮助办案人员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八月份,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网上阅卷,将反贪局在细则试行前办理案件中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从中发现了二十余个常见问题,与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局长、副局长交换了意见,并对常用填充式侦查文书的空格部分的填写提出了建议,与反贪局达成了共识。如《询问通知书》(第二、三联)“兹因      一案”处,在杜某某涉嫌受贿案件中,该空格的填写就有七种不同的内容,分别是:某某、某某受贿、某某涉嫌受贿、办理某某受贿、办理某某涉嫌受贿、办案需要(直接将后面“一案”二字划掉)。新文书格式样本中没有对该文书的空格部分如何填写作具体规定,但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反贪局沟通,一致认为该空格处填写“某某涉嫌XX犯罪”比较妥当。

四是善于发现、及时纠正法律文书使用漏洞。新文书格式样本中不少属于新增文书,一些办案人员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出现了应当使用而不使用、仍旧使用旧版文书的情况。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办案流程监控、结案审核以及接待辩护人等其他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如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我院经过审查驳回了申请,本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决定书》,但承办人制作了《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告知书》,新文书格式样本中没有该种文书,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了纠正。

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履行了“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职责。高检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以后,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还将进一步运用系统功能加强监管,确保法律文书质量有更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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