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阁县院以铁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审查时发现,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与案件事实不符,可能存在定性不当。起诉书指控嫌疑人铁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将193.6克冰毒从重庆市向青海省西宁市运送,在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被挡获,其行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管理办公室立即向公诉科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要求其按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公诉科收到监控通知书后,及时组织了集体讨论,认为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决定,及时作出了变更起诉的决定。经审理,剑阁县人民法院以铁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涉案轿车上缴国库。
通过履行必要的实体监督,有力推动了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和效率的提升,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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