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溪县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依法纠正该院公诉科一起认定罪名不当案件。
经查,2011年,犯罪嫌疑人刘某(女)在网上与钟某相识后,以谈恋爱结婚为名交往。2012年8月,刘某应约与钟某见面后,发现钟某并不象自己吹嘘的有钱有房,在心里打消了与其结婚的念头。但在得知钟某有50000元的定期存款后,刘某以带钟某回家见父母为由,陪钟某在绥江县信用社取出存款50000元,在另一个信用社准备将其中的47000元存入钟某的银行卡时,刘某让钟某在信用社外等候,自己去排队存钱。刘某假意存钱,趁钟某不备将该笔现金放入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并将银行卡还给钟某谎称钱已存入卡内。两人到了成都后,刘某编造了个理由与钟某分开。另外,两人在网上聊天、见面以及见面后在网上保持联系期间,刘某还多次接受钟某以看病、买衣服、路费等名目的汇款及现金8000余元。
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刘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苍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科承办人员经过审查后,以刘某涉嫌盗窃47000元和诈骗8000元送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案管办审查后认为:公诉科认定刘某涉嫌盗窃47000余元准确,但刘某与钟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收受的钟某汇款和现金8000余元,应视为正常的恋爱花销,涉嫌诈骗的证据不够充分,建议不予追究。公诉科收到案管办意见后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查,经科室再次讨论,采纳了案管理办意见,以刘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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