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好“两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近日,青川县检察院牵头与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如实登记造册,并于每月底将行政拘留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登记册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危害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3日内,将行政拘留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在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3日内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发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将刑事案件降格处罚的,依照《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办理。
《意见》明确规定,县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调阅、复制案卷材料,向承办人调查有关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另外,根据办案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安办案部门可以提出邀请,人民检察院可以应邀参与对行政案件的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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