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检察院通过严格确认和适用阴阳历生日
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
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8月27日,青川县城乔庄镇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我院办案人员迅速提前介入此案。案情显示,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年龄属于查证的重点,从已有相关证明材料看,犯罪嫌疑人王某阳历出生日期为1999年8月20日,案发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已满14周岁。但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父母均称王某为阴历1999年8月20日出生,照此推算,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
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出生年月关系重大,办案人员多次指导侦查人员对其年龄进行认真调查了解,但均未查实其1999年8月20出生是阳历还是阴历。办案人员分析,根据农村惯例,派出所户籍管理机构以农历出生日期进行登记造册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10.15条第二款之规定,我院于9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不捕案件的相关规定,我院向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安抚,向其说明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被害人家属表示,两家已达成赔偿协议,接受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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