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川县检察院依法督促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汤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川县法院判令汤力支付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0050元。
经查,2010年10月26日,汤力租赁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小坝安居小区9号经营窗帘店,合同约定,每年度提前预收下一年度的房租,而汤力至今未交,截止2013年3月,汤力欠交15个月租金共计40050元。据此,青川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向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国投公司采纳意见及时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青川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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