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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构建三大体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06-23  来源:四川省检察院  点击量: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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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三大工作体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成效。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人数量同比下降31.93%,起诉未成年人数量同比下降22.76%。

  全面构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目前,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已有半数以上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门机构,全省共有500余名检察人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未检队伍,全省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未检工作人员达50余名。

  在工作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审查逮捕、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均由同一名承办人负责,既确保承办人能够最大限度了解该涉罪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又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罪情况的知晓范围,以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二是完善分案起诉制度,坚持“区别对待、快速简约、优先保护”原则,保障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诉讼权利,防止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交叉感染。三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四是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可不判处监禁刑的,明确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在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将性侵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侵害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进行专门保护。同时,注重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家庭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他们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全面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

  在办案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规律和成因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针对未成人犯罪中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检察建议。特别是充分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与所在辖区内中小学校建立检校共建联系点,以校园维权为窗口,以帮教、预防为出发点,以平安创建为目标,做到检务进学校、预防到个人,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通过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开设法制课堂、家长课堂、组织观摩庭审、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犯罪预防。通过招募志愿者的形式,招聘法治宣传员、心理疏导员、社会调查员、考察帮教员等,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一般犯罪预防和保护工作。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充分发挥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和媒体、刊物等媒介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确保宣传工作全面有效。

  全面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主动与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积极推动建立起司法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紧密衔接的未成年人工作体系和衔接机制。如筠连县检察院会同县计生局、团县委、关工委、妇委制定《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当事人心理、生理咨询、抚慰、矫治办法》,并根据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心理辅导室,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心理、生理咨询、抚慰和矫治。此外,积极争取关工委、未保委、共青团、妇联、学校、民政等单位支持,通过联合民政、教育等部门建立观护基地等,通过重返学校就读、职业技能培训等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考察,探索破解未成年人管理难题。在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的同时,注重对因监护人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而产生的失管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如,青川县检察院与该县12个单位会签《刑事诉讼中失管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设立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救助资金专户并制定管理办法,有效地维护了失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失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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