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元市长江“十年禁渔”非法捕捞水产品第一案在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寇某携带橡皮艇、电瓶、抄网、逆变器、胶桶等捕鱼工具,邀约被告人冉某某、杨某某到苍溪县李家河河段电鱼。至2021年1月28日凌晨,三被告人驾车返回时被现场查获,经清点,三人非法捕捞乌鳢、草鱼、鲤鱼、赤眼鳟等共计19条约30㎏,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的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影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67793元。
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寇某等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的方式捕鱼,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严处,当庭分别判处主犯寇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冉某某、杨某某拘役四个月。三名被告人在开庭前也及时足额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为挽救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2021年1月1日,长江干流、大型通江湖泊和重要支流正式开始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3月1日起,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也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长江及其主要干流、支流正式进入“休渔期”,全面禁捕的时代已经到来。接下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嘉陵江及其干流、支流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为长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