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院与区法院会签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活动协作配合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在三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规定对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依法应调查而未调查、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证、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违法等情形应进行调查;二是规定对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活动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职务违法行为应进行调查;三是规定检察院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四是规定检察院立案调查时,应向法院送达《民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决定书》,并根据具体调查事实,可向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移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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