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了解到,规范借用人员工作,加强对借用人员的管理,是高检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阶段收集的重点意见之一,高检院党组将其纳入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中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建设的重点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明确了高检院机关从地方检察机关借用人员的原则、程序和相关部门责任。严格限定了因工作紧急重大、现有人员确实难以按期完成任务的,可借用地方检察机关在编在岗人员的四种情形,包括办理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中央、有关部门或高检院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组织高检院统一部署的重大专题调研或重要文件起草,承办其他重大专项任务等。
《管理办法》规定,借用人员实行最长期限制度。借用人员帮助工作一般每次不超过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可继续借用,但同一借用人员累计借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办理重大案件中,同一借用人员累计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仍需延长的,由高检院政治部审核后报常务副检察长审批。
《管理办法》强调,借用人员实行按岗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借用事由安排借用人员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借用人员从事内勤、机要及其他一般辅助性、事务性、日常性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借用人员工作岗位。
《管理办法》明确,借用人员借用期间由借用部门和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借用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借用部门负责。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出差、请假,按高检院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借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高检院机关考勤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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