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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区检察院院采取和解手段办理一件民事申诉案确保案结事了人和

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本站  点击量: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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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申诉人梁某从昭化区检察院民行科干警手中接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转账支付补偿款18000元,并递交了《撤回抗诉申诉书》,表明自愿撤回抗诉申请,使一件劳动争议民事行政申诉案画上圆满句号。

    申诉人梁某于1998年12月19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元坝、朝天营业部工作,时为保险代办员。从2000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工作,并被派遣到朝天、青川、元坝等地任主任职务,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保险代理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梁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梁某因身体原因于2010年5月24日向该公司提出辞职,但至今双方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梁某向广元市昭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本人2000年至2007年底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元劳仲裁字〔2011〕第23号仲裁裁决,认为申诉人主张2000年至2007年底存在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申诉人梁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1年11月16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于2012年1月23日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2012〕广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7日指定我院审查该案。我院民行科承办人认真审查该案事实与证据,并查阅相关法律政策,多次走访案件当事人,并有效开展释法说理,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工作始终。通过深入做工作,双方达成自愿和解的意愿。遂于今年10月28日,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申诉人梁某就本次申诉的诉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愿撤回,不再就该事实主张任何权利;申诉人梁某撤回抗诉申请之后,被申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和元坝支公司,自愿对申诉人梁某因本次申诉补偿人民币18000元;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相关解除手续,在2013年11月10日之前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支公司办理完毕。

    该案的依法办理,再一次彰显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努力为双方当事人营造对话的氛围和空间,从而达成减少社会冲突、增强社会和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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