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刘××等人非法采矿案在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自检察机关被明确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机关以来广元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
2011年,杨×、张××商量合伙在羊木镇河坝挖金,为顺利挖金,便商量以投资建厂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2012年8月,杨×代表广元市中梁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签订了《4万吨塑料编织袋及软包装袋项目投资协议书》,准备建立成达塑编厂。随即,杨×于2013年4月8日在朝天注册成立了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之后,杨×与刘××代表的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修建协议,由刘××承建广元成达塑编厂的厂房基建工程,并在该厂房的修建中组织人员进行采金,张××负责砂金的提炼,王××负责工地材料采购和砂金提炼现场的监管,何××负责工地的财务工作并与刘××、张××负责销售提炼的黄金。2014年9月3日,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刘从富等人未停止开采行为。截止2014年11月23日,刘××等人多次将提炼的黄金出卖,获利821万元,杨×以借为名义陆续从刘××处领取挖金红利200万元,张××从刘从富处领取挖金红利23万元。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造成砂金矿产资源破坏储量(金金属量)83.9KG,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1929.7万元。经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O四大队对现场砂石开挖现场调查报告结论:非法开采实际开挖的方量约为113873.54立方米。非法开采场地至今未予以完全恢复,形成大坑,破坏了地质地貌,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2018年5月25日,该案经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令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1929.7万元,同时对该区域被破会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庭审中,朝天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力证实了杨×、刘××等人非法采矿,严重破坏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犯罪事实。同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该案的实体、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应朝天区人民法院的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群众代表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家属旁听了庭审;根据广元市民事行政检察处通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2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日宣判。(朝天区院民行科 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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