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川县院制定《关于规范内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工作协作配合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线索双向移送、移送程序和协作支持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规定》明确,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侦监、公诉、刑执、控申、案管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税收征收管理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以及渎职类犯罪时,发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类案件线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等应当移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侦监部门处理。
《规定》要求,移送案件线索,应当经审核批准后附相关证据材料。民行部门需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登记与管理,对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经检察长批准立案后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经检察长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
同时,《规定》强调,民行部门因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经审批可以查阅相关案件卷宗,需要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支持协作的,有关科室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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