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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区检察院帮助当事人讨回被辞退的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本网  点击量: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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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1998年被辞退,但时至2018年未解决其被辞退后补偿金的问题。今日,朝天区检察院办理一起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案,依法帮助当事人讨回被辞退迟到20年的补偿金。

1988年10月,亢祥德被安排到鱼洞乡人民政府企业办工作(临聘人员),1992年撤乡建镇到沙河镇企业办工作,1995年鱼洞建乡后又到鱼洞乡人民政府做企业会计工作,主管企业发展管理、统计、电站财务管理等。1998年11月24日,因政策发生变化,朝天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通知》〔广朝人发(1998)25号〕,亢祥德属于被清退对象。1998年12月28日,朝天区人事局又下发了《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补偿办法的通知》〔广朝人发(1998)39号〕,但亢祥德未领取到补偿款,同时临聘期间1995年1月-1998年12月鱼洞乡人民政府未向其发放工资。

朝天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一是耐心细致的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向鱼洞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一是要求鱼洞乡人民政府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履职,积极妥善地解决好群众诉求,防止涉法、涉诉、涉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要求鱼洞乡人民政府结合当时的政策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依法对亢祥德的临聘事实予以补偿并兑付。

鱼洞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我院的《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整改措施:一是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二是以此为契机,强化学习,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对待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履职能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使政府权利,履行政府职责,主动接受法律监督,推进各项工作高效开展。

在我院的积极协调下,申请人康祥德与朝天区鱼洞乡人民政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鱼洞乡人民政府确定在2018年6月份之前补偿申请人康祥德因被辞退的费用共计4万元人民币。

我院将跟进监督补偿金的兑付,确保补偿金及时补偿到位。(朝天区院民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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