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青川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7年7月31日,陈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恒胜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唐某某、苟某某、张某某等18人从青川县孔溪乡碓坪村王家坝出发向孔溪乡三盘村方向行驶。9时50分,行驶至孔溪乡碓坪村袁家河路段时,临危处置不当,致使车辆驶离路面坠入其行驶方向右侧下方河流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经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苟某某、张某某等18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陈某某对受伤人员均未赔偿。3月5日,唐某某、苟某某、张某某等人向青川县检察院提起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受理后依法给予诉讼支持、代为撰写起诉状并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12人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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