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昭化区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送达的13份民事判决书,至此,昭化区检察院支持高某某、梁某某等农民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其劳动报酬案终于尘埃落定。该13份判决书判决:工程承揽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梁某某等13名农民工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共计112284元。这批支持起诉案件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维护了弱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了涉案中的群访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了昭化区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7年3月,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某村农民工集体上访,请求解决他们在该村精准扶贫房屋建设中的务工工资问题。昭化区检察院知悉后主动介入,通过认真调查、走访、核实: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张某、李某承建了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某村的精准扶贫房屋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张某、李某雇佣了当地14名村民在工地上从事木工、砖工、水泥工和钢筋工等工作,双方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法的劳务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可张某、李某在上述农民工提供劳务后,没有依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163702元,影响了农民工的正常生活,从而引发民工群体信访。
根据整个案件情况,昭化区检察院认为农民工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和责任支持农民工起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该院在核实相关事实,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支持14名民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的决定(1名农民工主动撤回起诉外)。昭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及时、就地、公开审理了上述案件,判决张某向高某某、梁某某等13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共计112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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