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由苍溪县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苍溪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广元市庭审实质化改革示范庭,吸引了全市政法系统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观摩。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岳武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光银、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平、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剑红、市司法局副局长旷丽华等领导及全市各县区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15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在长达6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该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为查明案件事实,该案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共计五人均出庭作证,并接受了法庭及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客观地还原了案件血液采集、保管、送检和鉴定的事实情况,与该案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了合理怀疑,案件事实真正再现在法庭。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围绕该案的犯罪事实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并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证据收集程序方面提出的诸多质疑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进行了有力驳斥。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合议庭最终采纳了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苟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当庭作出了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
该案的庭审充分体现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改革核心要求,为全市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实战观摩。苍溪县院公诉人的出色表现也得到了旁听庭审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在场群众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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