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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院对保障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作出新的尝试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本站  点击量: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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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依法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侦查职责,广元市院制定了《保障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试行)》,从四个方面探索保障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新方向。

        一、前移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需要检察机关的许可。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会见。《细则》在此基础上,大胆将许可会见时间前移,规定为:案件提请逮捕前,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办理情况确定是否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检察机关应当许可。

        二、尝试邀请律师旁听讯问并明确了应当告知的内容。广元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后,已经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继续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监督自侦案件办理的同时,广元市院积极对侦查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作出了新的尝试,《细则》规定,在侦查办案中,可以邀请律师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同时,《细则》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已查明的涉嫌犯罪主要事实,强制措施适用或变更等情况,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依法如实告知。

        三、明确了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内容和程序。《细则》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有无异议,有无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听取意见时,办案人员应当填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反馈表》并附卷,必要时可制作谈话笔录并附卷。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办案人员进行查证,并将查证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书面告知律师。

        四、提供了辩护律师不能行使会见时的申诉路径。为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细则》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有关部门或办案人员无故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行为,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控告申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派员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责成侦查部门及时纠正;情况不实的,应当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细则》的出台,得到本地律协的充分肯定,一致认为,《细则》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充分,在律师职能全面正确有效发挥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侦查办案的透明度,对促进办案人员规范、文明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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