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广元市检察院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83份再审民事裁定书,张某某、黄某某、姜某某等84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判结果监督系列案件取得监督实效。
2008年3月,张某某个人组织黄某某、姜某某等84人到西昌市木里县水洛河电站进行隧道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因部分未结工资产生纠纷,黄某某、姜某某等84人以张某某为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凉山水洛河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83起民事诉讼。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判令张某某向原告支付工资和相关利息,而第三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原审认定张某某与84名原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原审未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有错误。据此,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依法发出83份再审检察建议书。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83份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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