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会签了《办理保外就医案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四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案件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
一是办理“三类罪犯”保外就医案件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按照中政委5号文件的要求,明确规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二是检察意见提前介入。该《办法》规定法院在办理因保外就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将该罪犯判决书、有关病残鉴定等材料复印件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是明确规定法院决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时间。针对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案件无期限,一保到底的问题,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决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时间,即法院在办理因保外就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依据罪犯病情,法院可以一次决定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前十日内,可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四是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实施正法》的有关规定,该《办法》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案件应当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明确取保人资格由司法行政机负责的审查。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前十日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实地考察和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议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收监执行;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证明罪犯病情尚未好转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议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延长保外就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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