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青川县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明涉嫌盗窃罪一案,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14年1月和3月,犯罪嫌疑人魏某明伙同唐某(已判决)、何某光(已判决)在青川县竹园镇、关庄镇、乔庄镇等地采用撬锁等作案方式盗窃摩托车4辆,经青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辆摩托车总价共计19542元。由于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适用法律无争议;同案犯唐某、何某光已被生效判决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魏某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综上,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印发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青川县院对魏某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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