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苍溪县院驻所检察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督促一名留所服刑人员及时缴纳罚金,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留所服刑罪犯李道行(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8日,重庆大足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苍溪县法院以(2014)苍溪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7月30日,法院向县看守所送达了李道行的执行通知书,并将李道行交付看守所执行刑罚。驻所检察人员找新入所人员李道行谈话时,了解到其罚金刑未执行的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教育。通过驻所检察人员的的细心教育,罪犯李道行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将自己存在看守所的零花钱向法院缴纳罚金。
该院驻所检察人员与县法院取得联系后,法院随即派人到看守所收取了李道行缴纳的罚金5000元。该案的办理有效探索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途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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