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毛主席“延安整风”三篇论著:《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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