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领域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之规定,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消防等领域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
二、为便于检察机关高效、便捷开展线索调查核实工作,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尽可能提供精准的手机定位。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且尽可能提供详实的文字、图片资料。
四、举报线索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起诉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提出检察建议的,给予线索举报人三百元奖励;提起诉讼的,给予线索举报人一千元奖励。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线索只奖励一次;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决定作出后,举报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三十日内到检察机关领取奖励。
五、以下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整改项目的;
3.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匿名举报无法查清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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