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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举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本网  点击量: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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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领域受案范围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案件线索;

3.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案件线索;

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



二、为便于检察机关高效、便捷开展线索调查核实工作,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尽可能提供精准的手机定位。



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且尽可能提供详实的文字、图片资料。



四、举报线索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起诉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提出检察建议的,给予线索举报人三百元奖励;提起诉讼的,给予线索举报人一千元奖励。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线索只奖励一次;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决定作出后,举报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三十日内到检察机关领取奖励。



五、以下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整改项目的;

3.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匿名举报无法查清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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