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近日,由县检察院牵头,经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县森林公安局协商,共同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共有21条。
《意见》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坚持的原则、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主要情形、应当依法排除证据的情况。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补正、合理解释”等进行了解释说明。
《意见》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的禁止事项和要求,明确了侦查人员除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还应对九类案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少数民族人员犯罪的;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没有直接证据,主要靠间接证据定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可能翻供的;共同犯罪案件难以区分相关责任的;有明确的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认识分歧严重的;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意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的应当义务,明确了三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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