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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出台司法救助工作回访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7  来源:本站  点击量:6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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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创新司法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的通知》精神,苍溪县检察院制定了《司法救助工作回访实施办法(试行)》。

  一、明确了回访的对象。《办法》规定,对被救助对象为孤寡老人、未成年的,被救助对象在刑事案件中造成重伤以上或身体残疾的,被救助对象有上访、申诉、控告情形的,应当对其进行回访。

    二、明确了回访的方式和时间。《办法》规定,可以采取实地上门、电话、QQ、聘请回访联络员定期反馈情况等方式式进行回访,并应对回访情况建立回访登记表,为被救助对象或其家属建立救助专门档案。同时明确了在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半年内,应进行回访,但发现救助对象有上访、申诉、控告情形的,应及时回访。

    三、明确了回访的内容。《办法》规定,回访时应及时了解回访对象身体恢复情况、生产、生活现状,掌握司法救助效果;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回访对象,协调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向回访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沟通、疏导潜在心理问题,预防新的社会矛盾产生;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回访对象及其家庭,协调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必要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回访对象为残疾人且符合条件的,协调残联实施专项补贴;对回访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无业、失业人员,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免费就业培训、就业介绍;回访对象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协调教育部门视情况给予资助;对有上访、控告、申诉情形的回访对象,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进行重点跟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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