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经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耿海玲在担任祝三乡政府秘书期间,负责单位后勤、采购物品等工作。其利用能预支采购款的便利,以给单位采购物品用款的名义,从单位借款30000元,用于其本人开办的大庆市豆香绿豆芽加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在验资手续完成之后,又将30000元用于该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直至2013年6月在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将该笔资金归还。
在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耿海玲在担任祝三乡劳动保障所所长期间,违反规定,明知辖区内的李某、杨某等人(另案处理)有正式工作,不符合办理“扶持农民创业的政府全额贴息贷款”条件,仍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办理贷款44万元,所贷款项被李某、杨某等人挥霍,致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
近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耿海玲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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