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指南 -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1-01  来源:本站  点击量:1975  
分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94号      电话:0839-5222361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