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委托需告知办案机关
——检察建议促律师规范执业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辨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新刑诉法实施已近半年,我市律师在执业中是否严格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呢?
今年5月,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开展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规则侦监环节实施情况调研工作。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代表座谈,调研组了解到,我市一些律师在执业中存在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现象。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致使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无法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
针对该情况,市检察院于6月4日向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并要求限时回复。
6月24日,笔者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了解到,市检察院关于加强律师行业监督和管理的检察建议书引起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局领导亲自批示,要求律公科督促市律协认真落实市检察院提出的意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切实加强律师规范执业监督。随后,市司法局律公科与市律协相关人员与检察机关及时进行了沟通,调查了解情况,并立即组织召开了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进行专题讨论,制定具体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是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发出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律师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自觉遵守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二是加强对律师政治业务培训,组织对案件进行评查回访,及时纠正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律师接受委托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是使律师的介入工作与办案机关的办案工作实现对接的有效方式。其利于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利于办案机关及时与律师联系交流,听取意见,保障案件公正处理,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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