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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北京9月29日电(记者王新友)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明确规定了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五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等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解释》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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