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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发布时间:2014-01-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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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01-20  作者:徐日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2014年1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实施满一年。自今日起,本报推出“两法实施一年间”系列报道,通过系统梳理各地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法的实践、经验、成效,从不同侧面反映贯彻实施两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本报讯(记者徐日丹)2013年4月,海南省琼中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龙某涉嫌抢劫案时,通过对证据严格审查,发现龙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这是各地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严格审查证据确保逮捕案件质量的一个缩影。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升,有效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非法证据零容忍,严防错捕漏捕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侦查监督环节是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只有及时发现违法和排除非法证据,尽到审查把关职责,才有可能避免错捕、漏捕。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更加注重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依法严格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证据,有效防止错捕、漏捕。”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指出。 

  记者了解到,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明显上升,其中以证据不足不捕77185人,同比上升15.34%;依法开展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工作,对于确有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的,提出纠正271案389人,因排除非法证据而不予批准逮捕494人。 

  强化社会危险性审查,谨防“构罪即捕”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除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之外,修改后刑诉法还进一步严格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作出规定。 

  “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减少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办案质量。”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魏细玉表示。 

  武汉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探索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尝试。2013年4月11日,该市江岸区检察院首次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进行了公开审查,最终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其中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对处于从犯地位的2名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犯中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人员,侦查监督部门要坚持依法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高检院侦监厅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统计,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74351人,同比上升0.47%,占不批准逮捕总数的42.34%。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确保“兼听则明”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普遍建立完善了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相关制度,将“兼听”落到实处。 

  2013年12月,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结合调查情况,依法对涉嫌贩卖毒品的在校大学生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听取律师意见后依法不予批捕的第13名犯罪嫌疑人。 

  费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洪璋告诉记者,2013年年初,该院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审查批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截至目前,该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已对24案28人听取了律师意见,并对其中12案15人作出了不捕决定。 

  “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可以做到‘兼听则明’。尤其是律师提出无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可以帮助检察人员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高检院侦监厅有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听取律师意见7121件次,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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