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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个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会议费管理新办法能否压缩行政腐败滋生的空间,“管”出新的会风呢? 记者对比发现,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新增了“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规定: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会议费用报销能够公示,或者至少有相关部门逐项审核,约束作用应该会很大。公示制度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对相关单位形成更强的舆论和社会压力。 “公示会议费等情况,让公众对此进行监督,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但执行起来可能有难度。”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教授认为,实践中,会存在一些单位自知违规办会而不敢主动公开会议费的情况。即使是一些不怕公开会议费的单位,可能会顾忌公众想了解会议更多的细节而引来误解和麻烦,也不愿公开会议费。因此,会议费公示制度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明确规定哪些会议必须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哪些内容,以便公众监督。 《办法》还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规定,如果出现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违规报销与会议费无关费用等6种行为,将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纠错机制,容易流于形式。《办法》有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让规定的落实有了保障。”李景平同时认为,对于会议费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细化。例如追责中有一条针对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实践中,一旦有突发事件,可能需要召开紧急会议,这也属于计划外的,会议产生的费用是否也属于违规? 以往借会议之由游景点、收受土特产等办会歪风在一些地方盛行,办会方与参会者也都心照不宣,甚至乐此不疲。值得关注的是,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办法》对会议活动提出了11条禁止性规定。其中,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等禁止性规定,令广大民众拍手称快。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此次制定的《办法》突出的是要建立人民满意的、高效、廉政、透明的服务型政府,中央这个层面的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全国来讲都是有指导意义的。 “只有加强监督,建立严格的追究和问责配套机制,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抓会风,实现会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才能产生上行下效的强大示范效应,带动各省区市、各基层部门的会风都向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转变,使新会风吹遍全国各地。”李景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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