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网站!今天是:
公示公告: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听证会公告   2025-03-07      ·关于2025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5-02-07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调人员公示   2024-12-10      ·2024年度广元市检察系统拟聘用书记员公示(第二批)   2024-09-30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202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9-24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公开 - 典型案例

死者家属对医疗事故赔偿金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5-01-14  来源:360法律网  点击量:4336  
分享:

        【案情】
  
      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达成协议,赔偿他们10万元。后医院将10万元赔偿金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张先生的妻儿,要求分割该款中的7.5万元。张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于是,张先生的妻儿将他的父母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对10万元赔偿金进行析产、确权,张先生的父母返还财产7.5万元。
  
      【法院判决】
  
      张先生父母给付张先生妻子补偿金近2万元,给付张先生儿子补偿金近4万元。

        【检察官说法】
  
      医院赔偿4人的10万元,是给予张先生生前需他抚养、赡养家属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金,应由4人共同享有,依法分割。分割前应首先从补偿金中支付张先生父母在处理事故时支付的合理费用,且张先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应予适当多分。
  
      这笔医院的赔偿金,应由张先生的父母、妻儿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因医疗事故,自愿签订了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基于该协议,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取得了10万元的共有财产。对这10万元共有财产,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应当各自享有一定的份额。但协议内容没有对赔偿金进行细化,明确每个人应享有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份额不明确则推定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但本案中,若一味强调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显失公平,张先生的父母在处理张先生医疗事故和丧葬活动中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对其中的合理支出,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张先生的儿子是需要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在确定4人份额之前应先行保留他的必要抚养费。所以,赔偿金的分配,应在扣除张先生父母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张先生儿子的必要抚养费基础上,将剩余赔偿金视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予以分配。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5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