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溪县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提起公诉,苍溪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告缓刑六个月。
邹某与其妻子在苍溪县某镇经营一家电信公司天翼专营店。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到邹某店中邀约邹某,通过向微信群发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在平台注册新用户的方法挣钱,邹某随即加入张某所说微信群中。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邹某利用客户到其店中办理新电话号码和宽带的机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十名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中出售,非法获利3000余元。
苍溪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或使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告诫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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