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青川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印发《关于将在押人员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量刑建议,作为量刑依据。
《办法》规定,由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初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提交看守所,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表现,结合管教民警的初步意见,出具《羁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作为羁押人员在押期间表现的证明材料,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移送正在办理该案件的机关。 看守所出具的表现材料可以作为检察院、法院的量刑参考。
《办法》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既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有利于促使在押人员主动遵守监规和自觉维护监管秩序,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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