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每位公民应承担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需要我们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12月9日上午,青川县人民法院在青川县三锅镇法治广场公开审理由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吴某、马某、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青川县农业农村局部分工作人员、乡镇干部、巡逻员、当地群众等上百人参与旁听。
经查,2021年7月6日晚22时许,吴某邀约李某、马某携带电瓶、逆变器、抄网前往青川县三锅镇青石村八角庙河段电鱼。在返回途中被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从李某所驾驶的车内发现用于电鱼的电瓶、逆变器、抄网及渔获物。其行为直接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增殖,同时也损害了禁渔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平衡性。经称量渔获物共计8.35kg。经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对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报告认定,渔获物分别为唇䱻、白条子、多鳞白甲鱼,其中多鳞白甲鱼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渔获物共计158尾,造成渔业资源损失62779.2元。
三名被告陈述时,均深刻认识到了违法犯罪行为的错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今后将吸取教训、约束行为。李某说:“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向社会公开道歉,希望各位能引以为戒。”
经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三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李某、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名被告人当庭赔偿资源损失费37667.52元。
据悉,庭审前检察干警向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当地群众纷纷表示,将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坚决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此次公开庭审,一方面让群众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倡导学法守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帮助行政执法人员加深对法律适用和调查取证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效力,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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