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强化对刑事立案、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规范刑事侦查活动,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刑事立案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从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案件备案审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监督、刑事执法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弥补了对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监督的空白,实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案件办理等情况全程监督、处理情况全知晓。
一、建立了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备案审查制度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刑事立案、刑事拘留人员建立台帐,内容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刑事拘留时间以及延长、变更等情况。每月5日前,应当将上月刑事立案、刑事拘留以及决定变更、解除刑事拘留统计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查。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案件,报送上级对口业务部门。
二、明确了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情形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没有犯罪事实、犯罪行为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能存在违法运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降格处理的案件。同时,《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加强监督,公安机关存在将刑事案件降格处理、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三、明确了对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监督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加强监督。对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对变更强制措施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发出侦查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四、明确了刑事执法数据统计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和解除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文书并做好入所、出所人员登记,每月底将情况汇总后抄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真登记,每月底将受案、提起公诉以及判决等情况汇总并抄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应当对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报送的备查案件进行认真详细统计,在每月15日前互相通报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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