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本院动态

“捡到”的加油卡随便刷构成犯罪吗?这是盗窃!

发布时间:2019-05-27  来源:本站  点击量:8931  
分享:

男子在加油站发现别人加油后未拔走加油卡,便用他人加油卡给自己驾驶的车辆加油,刷掉卡里2800余元。近日,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2018年10月7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持一张无密码加油卡到青川县青溪加油站自助加油机插卡为车辆加油后,忘记将加油卡取走。同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挂车到青溪加油站准备插卡加油时,发现自助加油机上插着一张内有2882.81元的外地加油卡,便将该卡取走。当晚驾车到G5高速剑门关服务区内加油站,使用拾捡的加油卡刷掉卡内2882.49元。然而,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唐某某就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要求他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随即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待了拾捡加油卡并盗刷的事实。后唐某某向被害人张某退赔2883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检察机关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盗窃数额较大,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遂决定对唐某某作出微罪不起诉。

大概很多人都知道,取别人遗留在ATM机里银行卡的钱是盗窃行为,但是,这种捡到别人的加油卡擅自使用也是盗窃行为,却不是很理解。正如本案唐某某为自己辩解称:“当时我捡这张油卡后只想把卡里的钱用了再说,如果有人来找,我就把钱退给人家就是了,反正这张油卡又不是我偷的。”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事先拾得他人遗忘的加油卡,但该加油卡本身并无价值,唐某某意欲占有的是卡内的储值额。故本案的犯罪对象并非加油卡本身,而是加油卡内的储值额,侵犯的客体系被害人张某对加油卡内金额的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取得持卡人的储值额。

对于加油卡等涉及充值卡的犯罪,犯罪金额该如何计算呢?对此,承办检察官告诉我们,本案中以实际使用的金额,而非拿到手时卡里的余额来计算犯罪数额。

故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加油卡内储值额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数额为2882.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货币无纸化’进程的发展,像本案中涉及的油卡,亦或是大家生活中常用的购物卡等有价证券,都可能成为构成盗窃罪的对象。根据四川省对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捡到他人有价证券后,使用金额1600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请广大群众在捡到油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时应及时上交。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文化路      电话:0839-7202573

COPYRIGHT 2019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